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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通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8-22
实施时间: 2023-8-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5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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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完成评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3年8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通告实施时间
  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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