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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5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1]1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7
实施时间: 2021-5-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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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废钢产业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废钢铁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促进环境保护、提升国家钢铁产业的安全供给系数。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在财税政策方面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大力支持。目前正在执行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中所列相关政策。78号文明确:对具有资质的纳税人产生或拆解的废钢铁,作为炼钢炉料销售给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其缴纳增值税享受3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针对您提出的加大退税比例、平抑地方性差异及简化资质要求等建议,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分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加大78号文的退税比例到50%至70%”的建议。回顾以往相关的财税政策,废钢加工行业在2010年前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财政优惠政策,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5年至今仍在执行的78号文是按30%的比例实施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国家相关部委基于行业间税收公平性的考虑,一直在规范和梳理对特定行业的退税优惠政策,废钢铁加工行业的退税比例可能处于持续下行的趋势。对于企业反映78号文执行效果不佳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认真做好现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
  二、针对“平抑地方性政策带来的税负不公平和税收洼地的影响”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财政体制分级管理。市县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商引资政策。可见,由于各地财政预算水平的不同,使得地方性政策和影响存在差异,出现不同地方财政返还高低有别,形成“洼地”的情况。且目前地方预算与税收退税不相隶属,二者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即使通过提升退税比例,也无法直接有效地解决地方性政策差异问题。针对废钢铁行业可能存在的地方奖补水平不一,形成局部的“税收洼地”,影响退税政策执行效果等问题,我们也将积极调研收集,通过多渠道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促进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三、针对“同时建议出台78号文的实施细则,简化退税要求,对于废钢加工准入企业销售的废钢全部予以退税”的建议。按照78号文的规定,只有销售给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才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件,其初衷是为规范散户经营行为,保证市场有序经营,确保废钢铁加工后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减少商贸流转,高效保障国家钢铁产业安全供给。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并无税收立法权限,无权制定和解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权制定实施细则,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将78号文规定需要细化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按照78号文,我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名单推荐,截至2020年底我省列入相关规范企业名单的废钢加工企业21户、钢铁企业6户、铸造企业141户,下一步相关部门也将积极引导有关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列入规范企业名单。
  综上所述,在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的背景下,未来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和规范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大。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好现行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同时,对您所提建议,我们将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更加优惠、公平、规范的财税政策,助推废旧钢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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