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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2]1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2
实施时间: 2022-5-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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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单位关于进一步减税降费助企纾困解难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发票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的抵扣凭证。
  二、关于融资成本不能抵扣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部门,并无税收立法权限。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涉税辅导,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对于提案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争取更有利的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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