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电影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3]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26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3-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3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支持本市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电影局
  2023年7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电影 2023/5/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 鲁财教[2016]35 2016/8/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京财综[2017]19 201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