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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30
实施时间: 2023-5-3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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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校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信用赋能, 助力贵州经济复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税务部门缓收企业的非经营性税金”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因此,税务机关延缓征收税款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政策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如,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税务部门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部门,无权出台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二、疫情期间国家层面出台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1年10月29日、2022年2月28日和2022年9月14日先后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特定属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缓缴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政策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不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疫情期间省级层面出台助企纾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2020年至2022年,为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和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加快恢复发展,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授权事项,省税务局及时商省财政厅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先后出台了《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聚集性接触性服务行业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已为3721户次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6亿元,有力助推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四、中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其他减税降费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及《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2022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共计为104万户纳税人减免“六税两费”20.89亿元。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6号)、《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残保金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残保金的90%征收。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10%、50%、100%等不同档次残保金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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