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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19
实施时间: 2023-6-19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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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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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项秀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排查”的建议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赖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职责主要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部门将查处的未批先占、损毁耕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以此作为追征耕地占用税的依据。近年来,全省税务机关加强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运用相关部门传递的农用地占用信息,对未批先占、损毁耕地等行为及时追征耕地占用税,2021年以来,共征收5.73亿元,涉及纳税人3248户(次)。我局正在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但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将严格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今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开展农用地非法占用专项排查,及时做出税务处理。
  二、关于“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议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2019年1月,省税务局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征管协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8月,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耕地占用税征缴手续的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将有关审批信息书面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同级税务机关。各市、县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不定期传递临时占地、违法占地等信息,协同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并于2023年3月正式发布施行。《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保障办法》明晰部门协作职责、规范数据共享范围,为强化税费征管提供了有力遵循。我们将积极落实相关要求,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
  三、关于“完善涉税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建设”的建议
  我省于2015年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在全省推广使用,同时建设了数据开放平台,编制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将涉税信息统一规范数据标准后上架发布至平台,推动涉税信息共享开放。目前,已上架涉税数据目录821个、数据资源952个,实现“纳税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等涉税数据共享交换1599.73万批次,向社会开放涉税数据集618批次,累计提供下载服务24887批次。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履行好《保障办法》规定的职责,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不断破解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税费征管难题,努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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