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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23]4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7-20
实施时间: 2023-7-20
失效时间: 2028-7-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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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围绕我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产业转型、承载企业集聚的十大平台建设,做好劳动用工、社保服务、人才支撑、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对接,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员工招聘、用工指导服务。针对平台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开设专门的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为平台企业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社保经办服务。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3。(省人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助企作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利率贷款。重点向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以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通过发挥保险“稳定器”“减震器”作用,有效化解个体工商户因意外造成的经营中断、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风险,激发经营活力。(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小企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鼓励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支持返乡农民工联合创办的企业承担高标准农田、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农林文旅康融合发展、预制菜产业等项目建设,优先扶持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龙头产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加快构建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能力培养、融资支持、指导帮扶、项目推荐、孵化服务、活动组织集于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对重点创业群体提供针对性分类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相关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人人持证、技能山西”建设,深入开展“技能提升质量年”行动,坚持市场导向、就业导向,围绕十大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实施订单式、项目制培训,按职业工种等给予阶梯式补贴。充分发挥劳务品牌在平台企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以上,新增技能人才30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1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龙头企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实施公益性零工市场县县全覆盖工程,2023年省级安排资金9320万元,对每县给予6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确保年内全省117个县(市、区)每县至少建成一个零工市场。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根据输出地和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最高每人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根据促进就业人数按国家级每年最高80万元、省级每年最高6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七)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后的衔接工作。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公安机关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暂未就业的,其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到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2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大中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推行网上经办、直补快办等便民便企办理模式,坚持“随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尽快发放”的办理原则,优化流程、精减环节,确保应享尽享。(省人社厅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前瞻谋划招录计划,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用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补充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年内招聘规模不少于2.9万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有效衔接,力争毕业季前基本完成招录(聘)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招录(聘)工作。(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岗位潜力,将当前所需与超前储备人才有机结合,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国资监管机构要组织企业完善公开招聘机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3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街道社区、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募集不少于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进一步提升见习岗位质量,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对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按每人240元的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最多3个月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动员参加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创建,带动提升见习工作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实施“创业主体培育”计划,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要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导师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指导和“一对一”服务,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有纳税行为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的,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此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好山西省星火项目创业大赛、“三晋新农人”、“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展示平台。对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聚焦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常态化就业援助,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做到应享尽享,并及时足额发放。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规定标准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提升服务能力。要健全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群众对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依法依规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省人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政策宣传。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分类梳理面向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清单,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由属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强基层、建站点、就近办、优服务”,进一步充实乡镇(街办)、村(社区)基层工作力量,优化人员、设备配置,切实承担稳就业保就业的属地责任,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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