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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27
实施时间: 2005-4-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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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内审工作透明度,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全系统公告;省、地级国税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本地区公告,并抄送上级机关。
  二、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建议等,作为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告。
  三、审计公告应在审计决定或意见书等审计文书生效后进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必要时可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后公告。审计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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