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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23]6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8-15
实施时间: 2023-8-1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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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根据《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3〕47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送审材料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附件)及指定类型的证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完整填写《自评表》各项指标自评分、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以及经办人信息,并按顺序附上佐证材料。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
  (二)本次综合评价填报信息应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四)请于9月12日前将评价所需材料邮寄至省注协,逾期不予受理。全部送审材料需在首页盖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廷康,电话:0551-68150380。
  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大楼1904室。
  附件: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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