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33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6
实施时间: 2023-5-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厅转来的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33号提案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经认真研究,我局现将“统筹考虑三支柱养老金缴费”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持续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9 〕1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至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0.5%,结合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018年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下调20%或50%(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16%、个人缴费部分费率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6.8% (其中0.8%为生育保险费率)、个人缴费部分费率2%;工伤保险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设区市根据工伤保险资金可用月数下调工伤保险适用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0.5%、个人缴费部分费率0.5%。 2019年至2022年,全省税务系统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免社保费335.16亿元,缓缴困难行业及中小微企业职工养老、医保、失业和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18.77亿元。
  二、不断加大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
  我省积极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按国家部委部署选定南昌市作为全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相关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万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出台后,省税务局第一时间进行测算,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内部培训,配合税务总局完成个税APP 相关功能上线及测试,持续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截至2023年5月23日,我省试点地区共有3185人次享受了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先在试点城市实施后,预计2024年将在全国进行推广,届时将会有更多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我局将持续加强对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能精准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 2023/9/28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5 2021/10/2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710号 陕税函[2022]17 2022/7/2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 2018/4/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059 2023/12/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01 2022/7/2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 2022/7/2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2023/4/25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2023/3/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055 渝税函[2022]52 20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