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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做好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3-8-1
实施时间: 2023-8-1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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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一)截至2023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特别产品应按规则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碳中和债、蓝色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特殊产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指引(或通知)等自律管理规定及发行文件的约定,披露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
  (二)截至2023年8月31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对企业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三、其他事项
  对于发行期横跨2023年8月31日的企业、增进机构,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相关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联系人:于  雪 010-66539257 yuxue@nafmii.org.cn
  王守璞 010-66539260 wangshoupu@nafmii.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8月1日
  注:采用定向募集说明书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和成熟层的企业,以及采用定向协议发行的企业,如发行文件未约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则不强制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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