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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7-19
实施时间: 2023-7-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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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加强征管协同、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01121),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

  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税费服务………………………………………………2
  第三章  征管协同………………………………………………7
  第四章  监督保障……………………………………………14
  第五章  附    则……………………………………………16

  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费共治体系,进一步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以下统称“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包括本市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跨区稽查局及税务所等。
  第三条【税费征管保障内容】 本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优化服务、征管协同机制,积极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共治、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共同推进税费“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及征管协同机制,协调、督促和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管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预算体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疾控、应急管理、水利、人防、林业、大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税费服务
  第五条【服务内容】 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并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税费知识;
  (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公示执法机构及其人员、一般行政处罚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
  (三)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和退税、退费提醒信息,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四)提供多元化办税缴费方式、简便易行的办税程序、整洁干净的服务场所;
  (五)通过12366平台、现场、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辅导及税费风险提示提醒服务;
  (六)提供便捷高效的监督投诉、税费诉求反映、涉税费检举、行政救济等渠道;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税费服务。
  第六条【智慧税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 <https://www.so.com/link?m=zjQlDiZijh1VZ7q4crrVJEcsiULGzOX0NdGva/RLEDNre0cJ/8Wkj7qgehdJH9dbYpVb6J1Q8Sn6jIQmTM4tTNe8mHyg9hjDHktX7EHx+H9XEMSU82OS3qmL8BD9LbJj5MO1NZf4eowTYiGfJZxNdCDtrgWxsBWc5RgXOFgKiTfJoowlbXC6eCaJ8Jiba+rtAjt8ujRD2pT/XbXHmXteBqLqV/bfneXuwIvsgQFBr487Jj2MQB0Wd9/dlY/asafL5yC7R6PEl0FxWFCO6AXSJnQ==>规划》,将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融入数字重庆建设部署,完善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健全涉税费数据交换机制,充分发挥税费数据在税费征收管理与服务、经济运行管理、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涉税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建立健全职责清晰、流程顺畅、约束有力、便民高效的税费征收机制,推动智慧税务应用,完善对纳税、缴费行为的数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税费征收管理能力,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市、区县(自治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智慧税务建设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数据相关工作。
  第七条【数据共享】 涉税费共享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及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同商定涉税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具体规则。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费数据,可以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
  第八条【数据安全】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税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费数据,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收集涉及个人的税费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九条【优化税费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通过下列方式积极创新服务举措,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一)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等方式,持续扩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范围,优化办税缴费流程,减少资料报送,服务本市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
  (二)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无纸化办税缴费服务;
  (三)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多部门业务“一站式”、“一体化”集成办理,提升跨部门联办能级;
  (四)积极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渝快政”等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深化“一网通办”税费事项改革;
  (五)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
  (六)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税费诉求快速响应等方式,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七)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
  (八)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税费服务支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优质高效智能办税缴费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支持,持续提升全市税收营商环境。
  公安机关、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可能影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正常秩序,危害纳税人、缴费人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发出预警信息并协同应对。
  宣传、网信、公益广告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政策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其主管的宣传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公益性税费宣传,依法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如实报道,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缴费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发票、缴款书及会计档案电子化】 税务机关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化。
  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档案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十二条【税银互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银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税务机关应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税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税费信用在企业融资评估中的应用。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
  第十三条【规范第三方服务】 税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税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行为扰乱税费征管秩序:
  (一)未办理行政登记、无相关资质开展税费专业服务;
  (二)借税费改革违规收费;
  (三)歪读或曲解税费政策;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出具虚假意见;
  (六)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
  (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
  (八)其他扰乱税费征管秩序的行为。
  税务、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对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破产管理人、代理记账等行业加强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准确反映行业和企业的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权益保护等服务。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
  第三章  征管协同
  第十四条【依法征收】 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收收入。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代办代缴】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治理与税费征缴协同共治机制,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障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
  第十七条【预算及计划协同】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状况相适应。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等因素,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税费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市级、区县(自治县)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费征缴工作,会同财政、社保、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缴计划分解及对账工作。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征收协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林业、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向前款所述部门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第十九条【征管协助】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在市场主体登记、税费登记、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共享股权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社会组织举办人变更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并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及合伙份额转让登记时,应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
  第二十条【专业信息确认协助】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及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的需要,向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房屋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专业资格认定和涉税专业信息确认请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出具认定或复核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注销清税查验】 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受理相关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完税查验】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
  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完善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分类分级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智慧税务建设,完善分类分级监管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费精准监管体系。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对低、中风险纳税人、缴费人,有效运用行政指导、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促进其自觉遵从、主动纠违,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第二十四条【跨部门综合监管】 税务机关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联合开展监测、抽查检查、处置及信用监管,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取水、采矿、占地及洗钱等危害财税安全、金融安全、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动态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税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实名办税缴费及税费信用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根据纳税信用动态评价结果,分类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税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税费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联动管理,统筹各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线索及案件移送】 监察、财政、审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办理案件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违法行为,应当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税务机关查处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税收检查和行政强制协助】 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可以提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动产或不动产登记、证券登记结算、银行等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财产、交易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开展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过户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其保管或持有的到期债务或待支付款项中协助扣划纳税人、缴费人应缴纳税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扣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协助】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条【府院联动】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相关税费。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密切协作,通过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司法处置财产交易税费征缴、民事执行款项相关税费征缴、企业破产处置协作、不动产拍卖定向询价、欠缴税费协助扣划、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限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衔接等常态化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以税费债权人名义依法代位权、撤销权、税款优先权之诉或者申请债权人破产、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在公共利益维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三十条【税费争议联合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浦江经验”,建立健全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探索设立税费争议调解中心,畅通诉求反映及行政复议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争议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进驻社会治理共治中心。
  税务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
  非税收入征缴争议,由税务机关联合非税收入政策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成渝经济圈区域税收协作】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部署,按照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适度分离原则,打破行政壁垒,全面加强“十大功能平台”及其他毗领地区税费协作,持续推进税费政策趋同缩小政策差异、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及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开展西部陆海新通道、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税费协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履行保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争议协调】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就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监察及检察监督】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行税费征管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检察建议,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他负有税费征管保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都有权检举。
  税务机关应当公开举报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不依法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税费征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拒不履行职责或者造成税费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扰乱税费征管秩序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正常税费征管秩序的,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要求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并由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网络信息管理等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加强征管协同、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部署,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近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税收征管方式逐步向数据化、精细化、规范化迈进,税费征管主体、征管理念、征管职责、征管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2012年,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税收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修订)在保障范围、制度内容等方面已不能与当前税费征管工作要求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另一方面,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https://www.tax.vip/web/experience/detail-1616634394643958.html>,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第三,后疫情时代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对稳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提升税费收入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税费征管现代化,迫切需要扩充税费征管保障范围,优化保障措施,督促保障职责落实。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数据条例》,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等。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税收法治建设大踏步向前迈进。新时代,制定《办法》,可将税务部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各种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促进人民对高效便捷税费服务的美好期待尽早变为现实。
  (二)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通过立法规范税费管理协助事项,保障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涉税信息共享活动,有利于更好助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这既是维护公平有序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三)落实改革要求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具体体现。当前,税收征管理念已由监督管理理念到服务管理理念转变,由单一型的信息管税理念向综合性的以数治税理念转变,由单一部门源泉管控理念向多部门协同共治理念转变;税收职责已由“税主费辅”逐步调整为“税费皆重”;税收的职能已由“筹集财政收入型”向“服务发展促进治理综合型”变化;税务执法服务对象也由“以法人为主”逐步变成“法人和自然人并重”。制定《办法》, 是适应征管理念转变、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征管活动,构建税费监管新体系,实现税收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的迫切需要。
  (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财政收入的创新举措。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办法》,有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等问题,既可保障财政收入,夯实财政基础,又可通过借助社会共治力量,推动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助力重庆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营商环境标杆城市。
  三、《办法》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组,在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广泛征求各基层税务机关税费服务及征管保障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为推进税费服务再升级、征管协同再提档、精诚共治再深化提供法治遵循。《办法》共5章38条,分为总则、税费服务、征管协同、监督保障和附则,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社会保险费和大量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现状,明确税费定义和税费征管保障职责。二是优化税费服务,针对当前税费征管过程中,信息共享和交换不畅、部门配合不力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性机制,助力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三是强化税费监管,明确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征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四是推动执法联动,推进综合执法,将实践中创新的执法协助上升为法律制度,促进税务机关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精准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五是明确落实责任,推进保障部门履行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明确税费保障工作机制。从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能职责等方面提出税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确保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
  第二章“税费服务”,共9条,主要是规范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一是对近年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新税费服务内容、方式、渠道、机制进行明确固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服务。二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智慧税务、税费服务、电子发票归档收缴、税银互动等事项中的职责,形成服务融合,持续提升全市税收营商环境。三是从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方式、安全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确保税费信息共享工作高效便利开展。四是规范涉税费专业服务,促进涉税费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征管协同”,共18条,主要是整合碎片化的税费征管机制。一是明确了“依法征收”的税费征收原则,对委托代征、代办代缴、部门协同征收等制度作出细化规定,防范税费流失,更好地管出公平、管出质效。二是明确了税务机关税费监管方式及有关部门加强税费协同监管的具体事项,推动科学实施精准监管。三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执法的职责,促进税务机关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四是明确区域税收征管标准化、一体化,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第四章 “监督保障”,共6条,突出保障《办法》落实。一是从政府主责的角度,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的职责,建立税费征管保障异议协调机制;二是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明确监察部门、检察院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办法》落实,促进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三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了不依法履行保障职责的部门或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后果,促进有关部门正确履职。
  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确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宣布旧《重庆市税收保障办法》废止。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费的概念。税费是财政收入来源,广义的税费与财政收入等同。当前税费较多,征收依据、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各不同,暂不具备制定统一税费征管保障制度的条件,因而《办法》中的“税费”采用狭义的概念,即“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的总称”,涵盖了16个税种,5项社会保险费和26项非税收入。《办法》将社保、非税征收保障工作与税收征收保障并重,贯穿始终。
  (二)关于保障的部门和单位。税费保障工作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发力、互相加力,才能形成精诚共治的良好格局。《办法》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社保非税职责划转改革、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将税费征管保障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将各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税费专业服务机构等一体纳入税费征管保障体系,明确相关保障义务,形成新时代税费共治大格局。
  (三)关于信息的共享。信息共享是提升纳税服务、税费征管、税务监管、税费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重要保障。《办法》将“信息共享”的相关内容放在第二章“税费服务”中,凸显了重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和数据共建共享在税费服务中的基础地位。
  (四)关于《办法》的审查。
  1.公平竞争审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主要内容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费服务、管理,如何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无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内容,也无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纳税人公平竞争无影响。
  2.权益性审核。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对《办法》进行了权益性审核。《办法》主要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税费征管的保障义务,涉及纳税人的条款为税费专业服务机构,具体规定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内容无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者增加其负担的情形。此外,《办法》中税务机关的征收、检查、执法等都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新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也无引发舆论的风险。
  特此说明。

相关附件:
1.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重庆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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