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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23-1-10
实施时间: 2023-1-1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8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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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以下简称“银发〔2022〕254号文”)等文件要求和天津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扎实做好金融支持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信贷投放、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增长
  (一)稳定信贷投放规模。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新增专项信贷额度部署要求,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在抵押担保要求、尽职免责落实、不良贷款容忍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民营房地产企业贷款增量增速及新增占比保持相对稳定。
  (二)支持项目施工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守法诚信、经营可靠、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将销售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把母公司、集团公司风险与地区分公司、项目子公司的风险合理区分开来,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在保障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在津项目施工建设、竣工交付。不得通过违规收费、以存定贷等不规范经营方式加重房地产企业负担。
  (三)做好监管资金服务。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文件要求,保障监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建部门核实意见,及时拨付,避免因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为优质房地产企业办理置换监管额度30%以内资金的保函业务,帮助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
  (四)强化住房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年底前阶段性下调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积极支持刚性、改善性住房信贷需求,鼓励对新市民制定单独的住房金融服务方案。要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国家及天津市住房信贷政策下限基础上,结合客户资质合理给予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不得在内部制度和实际操作中加码或违规搭售其他产品。要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压缩进件、审批、签约、抵押、放贷等各个环节所需时间,鼓励通过预审批模式开展业务,提高效率、节约时间。要公布和完善线上服务渠道,在疫情期间持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帮助买卖双方“足不出户”便可完成交易实现放款;积极落实“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金融协同工作要求,加快改造内部系统和操作流程,做好“带押过户”业务实施工作,降低二手房市场转贷交易成本,在实现本行系统内“带押过户”的基础上,探索开展跨行相关业务。要稳妥化解部分长期未交房项目购房人停贷断供风险,坚持合规展业,强化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防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领域转移。贯彻按揭贷款发放节点国家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管理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要求,不得在项目主体未封顶前和预售商品房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前发放按揭贷款。
  (五)加大对建筑企业的帮扶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积极提供必要贷款支持、保持融资连续稳定。要支持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建筑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为增信措施,对优质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要对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六)支持存量融资展期延期。各金融机构要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票据贴现、供应链金融等各类存量融资,在保障债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协商积极给予展期延期支持,缓解企业到期债务偿付压力,支持项目竣工交付。主动做好与信托、理财等投资人的协调沟通,尽力争取投资人理解和支持;在采取保全等措施前,应综合考虑对项目交付的影响,避免引发次生风险。自银发〔2022〕254号文印发之日(2022年11月11日)起,对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可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要实施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付息支持力度的政策要求,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建筑及房地产领域小微企业,积极按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已纳入政府相关债务管理的存量城中村改造、示范小城镇建设、公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贷款,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债务主体的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债方案,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缓释。
  (七)促进债券融资保持稳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银行间市场发债政策宣讲力度,积极对接优质房企,摸排资金需求,加大承销力度、开通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支持财务稳健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对接交易商协会和专业机构,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发行债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市场对民营房企的风险偏好,提振投资者信心。要支持债券发行人与境内外持有人沟通协商,做好偿付资金安排。对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持有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发行人、承销商沟通,通过部分或整体合理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增加合规担保等市场化方式缓解到期违约压力、主动化解风险。
  (八)推动信托等资管产品保持融资稳定。要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稳定房地产信托规模,避免大幅波动对市场造成冲击。各信托公司要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要主动探索通过信托服务业务有效隔离风险,支持房地产企业风险化解新模式。
  二、用好专项资金、提供配套融资,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工作
  (九)用好专项借款,实现“保交楼”任务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要积极参与天津市保交楼专班工作,高效有序投放保交楼项目专项借款,做好贷后管理。专户开户行要做好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开发融资提供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围绕盘活项目,协商做好债务“新老划断”。其他银行要按要求配合专项借款支持保交楼项目开立专户,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十)提供配套融资,化解逾期难交付项目风险。各金融机构特别是专项借款支持保交楼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融资银行或其原开发融资提供银行、银团贷款牵头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明确“新老划断”和司法保障安排、确定资金进出原则和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新增配套融资。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新增配套融资,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且最长不超过3年;自银发〔2022〕254号文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主体管理,对新发放的配套融资最终形成不良的,如经内部调查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确已尽职的,可酌情予以免责。
  三、支持项目并购、释放政策效能,助力受困房企化解处置风险
  (十一)做好并购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坚决落实《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1〕320号)要求,积极为房地产并购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重点受困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资金压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受困房企资产处置、项目并购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加快尽调进度、加速审批进程,通过股权合作、资产转让、联合运营等方式尽快开发盘活,支持企业回笼资金,偿还债务化解风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工作力度较大、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应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用好阶段性调整政策。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津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总行总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的对接沟通,落实运用好针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调整政策,支持化解重点房企风险。对达成合作意见的融资项目,属于分行分公司权限的,要抓紧审批投放;属于总行总公司权限的,要全力推动总行总部加快审批进度。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可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将按照政策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和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安排。
  (十三)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各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原则,“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推进项目复工交付。对于已组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房地产企业,债委会主席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支持企业盘活资产和项目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津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参与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推动项目完工交付。
  四、践行为民理念、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对重点群体住房金融服务质效
  (十四)加大按揭贷款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影响住院医疗、隔离、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等无法按时偿还按揭贷款的困难群体,结合前期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部署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类施策,通过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等方式给予支持,缓解客户还款压力。对因疫情原因购房合同发生变动,需调整或解除按揭贷款的特殊客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其自主协商,依法妥善做好借款合同变更。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以及发生实质性不良的,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信访投诉,要注意沟通方式方法,不得简单粗暴催收或保全,避免应提供但未提供纾困路径而激化矛盾。
  (十五)保障个人征信合法权益。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应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应妥善处理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提出提前偿还按揭贷款申请的,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并做好征信信息录入工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故意拒绝、阻挠客户还款,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提升融资服务、拓展融资渠道,支持构建“租购并举”发展新格局
  (十六)优化住房租赁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天津市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规划,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消费等提供期限配套、利率适中、商业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配合天津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发放的贷款,应在定价、期限、内部激励、考核方面予以差别化优惠政策,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十七)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全国性银行机构在津分支机构,争取总行专项金融债券额度,专项用于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有能力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基础设施REITs工作,支持盘活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任务要求落地落实
  (十八)提高思想认识。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对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增长,支持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2022〕254号文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搭建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压实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齐抓共管、协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十)做好沟通联系。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对接沟通、信息反馈和业务沟通,积极报告制定工作方案、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成效,以及存在的堵点难点、相关建议,为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给予支持。
  (二十一)发挥示范效应。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扩大房地产贷款投放、提供“保交楼”配套融资、支持受困房企化解风险等重点工作,采取有力举措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广泛宣传、深入学习、相互借鉴,以案引路、以案创路,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二)强化督促指导。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风险状况,加强政策效果跟踪监测和督促指导,合力推动金融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落实、加快见效。对落实不到位、搞变通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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