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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3]69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3-7-25
实施时间: 2023-7-25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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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江苏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6.1%;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62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陆海统筹联动,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下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先手棋,发挥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协调水土匹配关系,巩固黄淮地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沿海沿江特色农产品基地,提升“米袋子”、“菜篮子”保障能力,形成支撑城乡要素有序互动的乡村空间布局,推动连片乡村振兴。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太湖、洪泽湖等全流域系统治理,保护苏北沿海、长江口等重要滨海湿地,提升黄(渤)海候鸟等生物多样性,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营造湖美水清的生态空间。以扬子江城市群、沿海城镇带和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为主体,建设全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引导各类开发区功能复合和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城镇密集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促进城镇空间高质量发展。依托沿海城镇带推动陆海空间协同,提升陆海通达度,分区分类保护利用海岛资源,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统筹,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整体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加强苏州古典园林、大运河(江苏段)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山水环境和城镇乡村融合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示范省份。
  五、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江苏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矛盾冲突,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盘棋”,提升全省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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