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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3-6-9
实施时间: 2023-6-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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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的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行为。
  根据《中评协办[2023]27号》的工作部署,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深圳市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机构自查工作。
  一、自查范围
  深圳市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二、自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以下统称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自查整改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
  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自查工作后,应当整理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见附件)。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word版和盖章扫描件提交至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电子邮箱。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对自查阶段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后,将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核对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于2023年7月20日开始抽查工作(抽查通知根据抽查工作情况发出)。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熙恒
  电话:0755-23947203
  电子邮箱:shenzhenpinggu@163.com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2.《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9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机构代码、组织形式、法人、评估师数量等基本信息。
  一、自查情况
  (一)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要列出2019年以来各年度出具的报告数量、完成报备的报告数量、未完成报备的报告数量。
  (二)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三)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二、整改情况
  存在上述三个方面业务报备问题的,分析原因,并描述整改完成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3]2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决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以下统称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见附件)。2023年7月15日前,资产评估机构将自查整改报告提交地方协会。
  (二)抽查核查
  1.抽查。地方协会对自查阶段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核对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重点核查。地方协会重点核查上市公司公告中涉及未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清单单独下发),排查是否为虚假委托,了解未进行业务报备的原因。核查内容包括: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已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是否已归集整理,是否实际收款等。
  (三)自律惩戒
  1.地方协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自律惩戒。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后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自律惩戒程序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2023年9月15日前,地方协会向中评协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向地方协会提交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
  (二)被列为抽查及重点核查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地方协会应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纳入日常自律监管范围,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评协自律监管部 赵爽 010-88339656;
  中评协信息会员部 来渊 010-88339674;
  系统运维与技术支持 袁赛赛010-88014204。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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