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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3]1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7-21
实施时间: 2023-7-21
失效时间: 2025-3-20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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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市场准备,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暂不实施,一年期满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上[2025]228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5-3-21
实施时间: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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