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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29
实施时间: 2023-6-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3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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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
  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3.计算玫瑰精油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精油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纯露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白酒、黄酒企业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上述政策执行到期之际,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摸底测算、走访座谈等专题调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调研显示,上述政策内容总体显现正效应,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延续,同时提出个别行业核定扣除标准需根据技术进步、工艺调整、招商引资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增加。为落实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要求,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一)保留46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对中药饮片动物类、中药饮片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等)、面粉、脱水白洋葱粉(粒)、脱水黄洋葱粉(粒)、脱水辣椒丝(面)、脱水四季豆条、脱水番茄粒(粉)、脱水芹菜粒、脱水南瓜粒、脱水小香葱粒、脱水西兰花、脱水白菜花、脱水紫甜菜粒、番茄酱、冻干红椒粒、冻干白菜花、冻干洋葱粒、冻干胡椒粒、冻干白葱粒(春季)、杏脯(杏干)、杏脯(鲜杏)、桃脯、甘草杏、话杏、苦杏仁、脱苦杏仁、开口小银杏、玫瑰精油、玫瑰花蕾、皮棉(彩色)、皮棉(白色)、禽类酱卤食品、畜类酱卤食品、素菜类酱卤食品、水产类酱卤食品、浓缩苹果汁、羊皮蓝湿皮、羊皮皮坯、羊皮革、牛兰湿革、洗净细羊毛、洗净羊毛、麦芽、淡奶粉、含乳饮料等46种农产品,由于整体加工工艺相对稳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保留不予调整。
  (二)调整1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受种植环境、工艺调整等影响,对中药饮片植物类单耗数量由原1.17吨上调到1.21吨。
  (三)新增6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扩大“甘味”农产品品牌影响力,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经调查测算,对玉米淀粉、活性炭、猪肉及制品、全脂乳粉、冷榨萝卜籽油、凝乳酶酪蛋白等6种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核定抵扣范围,核定单耗数量。
  (四)核定调整2户酒类企业扣除标准。核定武威红太阳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白酒基酒单耗数量;因耗用原料结构发生变化,调整甘肃五山池黄酒有限责任公司,黄酒产品单耗数量。
  (五)明确施行时间事项。明确公告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同时废止《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2号)。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说明核定扣除标准的延续变化情况。新试点纳税人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申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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