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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23]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6-1
实施时间: 2023-6-1
失效时间: 2028-6-2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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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注规〔20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9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引导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政策引导、突出重点、统筹规划、项目支持”的原则,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事务所(分所)做大做强;推动事务所做精做专、做特做优,争先进位;鼓励事务所转型升级;激励事务所(分所)争先创优;引导事务所(分所)加强人才培养,优化合伙人(股东)结构,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 争先进位。推动事务所进入全国百强之列,对上一年度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的事务所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进入排名前10名的每家所补助60万元,进入排名11-50名的每家所补助50万元,进入排名51-100名的每家所补助40万元。
  (二) 转型升级。鼓励事务所强强联合、转型发展,对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普通合伙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每家所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三) 提质增速。对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且收入增长率超过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年业务收入增长率的事务所,按收入增长率取前10名予以补助,每家所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 做大做强。鼓励全国知名事务所来我省设立分所,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对上一年度《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名前5名的分所予以补助,每家分所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 专精特优。鼓励事务所在做好传统审计鉴证服务的同时,开拓新业务、新领域,拓展增值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在区域市场或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信誉度。对年业务收入规模在800万以上的中小型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市场反馈等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2),择优选择5家事务所给予补助,每家所补助10万元。
  (六) 争先创优。对事务所(分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的,每个奖项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七) 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事务所(分所)提升国际竞争力,对入选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按10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其所在的事务所(分所);鼓励事务所(分所)培养高层次中青年人才队伍,对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其所在的事务所(分所);鼓励事务所(分所)培养执业注册会计师,对本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在上一年度通过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成为执业会员的人数进行排名,取前5名予以补助,每家所补助10万元。
  (八) 优化合伙人(股东)结构。鼓励事务所(分所)培养、吸纳优秀的年轻的(35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成为合伙人(股东),按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其所在的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转所后不再重复补助),每家所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三),第(三)和第(五)项补助标准的事务所,取其最高金额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依法依规取得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一体化管理情况良好,能按时完成年度报备、自查自纠报备等工作;
  (二) 守法守信经营,申请专项资金时未被“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省财政厅纳入限期整改名单;
  (三) 事务所、分所上一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 事务所、分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未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 事务所(分所)根据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自愿申报专项资金。
  (二)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标准的事务所(分所)无需上报证明材料。
  (三) 符合第五条第(五)(六)(八)项标准的事务所(分所)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表的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下拨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事务所(分所)的相关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统筹分配资金。
  第九条  结果公示。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且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事务所(分所)应将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等方面,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务所(分所)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事务所(分所)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发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注规〔2018〕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2.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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