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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6-26
实施时间: 2023-6-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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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我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5日。
  联系电话: 0571-87058439
  电子邮箱: 809039193@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浙江省财政厅
  邮    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6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主体作用,现就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选聘管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鉴证等服务(以下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作用,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平竞争、低价优先等问题,带来可能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的隐患,影响财会监督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限制了中介机构财会监督主体职责的发挥。
  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提供审计鉴证等服务,为维护财经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主体,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生力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财会监督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严格规范采购方式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各部门应以优质优价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非法排除、限制具有正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参与竞争。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行业排名等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规范采购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根据所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不同类别、内容,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符合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鼓励选择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充分考虑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业务特征、资产规模等情况的匹配程度,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定方式。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中直接选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涉及政府采购,由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质量优先,按照单位的内控制度择优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参照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不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可以通过综合比选等竞争方式缔结采购合同;在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
  三、科学设置综合评分指标体系
  涉及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5%。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涉及政府采购但是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的,费用报价权重设置可以不参照执行,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0%。不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但是采用综合比选等竞争方式缔结采购合同的,费用报价权重限原则上不超过10%;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在符合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价格也可以不作为综合比选因素。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评分指标,综合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情况、质量管理、审计方案、风险防范能力、费用报价等方面因素。运营情况指标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信息化建设能力和水平、诚信情况等方面情况;质量管理指标要反映内部治理、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审计方案指标要反映业务经验、项目认知、履约能力、审计策略等情况;风险防范能力指标要反映计提管理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情况;费用报价可选择采用工作量法、资产基础法、收入基础法等合适的方法。鼓励采用工作量法,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报价。(综合评分指标体系设置可参考附件1)。
  四、严格规范选聘过程管理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选聘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则需有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熟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参加,其比例不得少于评审专家人数2/3。加强对选聘过程的管理,实现选聘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选聘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根据内控制度的规定,在部门或者单位内部公开有关信息,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涉及政府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严格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得扩大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适用情形,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程序。
  五、严格落实组织部署和选聘报备
  (一)做好组织部署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本地区单位落实规范选聘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规范选聘指导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规范选聘工作。
  (二)上报异常报价情况。异常报价,是指采用综合评分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低于平均报价50%的报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以及所辖县(市、区)单位上一年度异常报价情况(见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异常报价情况(见附件3)。
  (三)做好年度报送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汇总填报本级以及所辖县(市、区)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成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汇总填报本级及所属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成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各地、各部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571-XXXXXXXX。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
  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分指标体系
  2.XX年度XX季度市县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异常报价情况表
  3.XX年度XX季度XX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异常报价情况表
  4.XX年度市县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汇总表
  5.XX年度XX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 月 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有关要求,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主体作用,我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提升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鉴证等服务(以下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作用,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平竞争、低价优先等问题,带来可能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的隐患,影响财会监督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限制了中介机构财会监督主体职责的发挥。为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作用,国办发30号文明确提出了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要求。为推动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净化行业执业环境,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明确要持续推进和优化政府购买审计鉴证服务,压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人责任,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管理,加强对选聘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此,我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4.《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5部分,从规范选聘管理的要求、规范采购方式、科学设置综合评分指标体系、落实组织部署和选聘报备等方面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执业机构。
  四、有关内容说明
  (一)关于规范选聘管理的要求。部门预算单位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平竞争、低价优先等问题,带来可能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的隐患,影响财会监督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二)关于规范采购方式。强调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有关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所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不同类别、内容,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符合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鼓励选择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对于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定方式。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中直接选定。
  (三)关于科学设置综合评分指标体系。涉及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5%。部门预算单位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评分指标,综合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情况、质量管理、审计方案、风险防范能力、费用报价等方面因素。
  (四)关于严格规范选聘过程管理。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选聘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需要有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熟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参加,其比例不得少于评审专家人数2/3。加强对选聘过程的管理,实现选聘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选聘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五)关于严格落实组织部署和选聘报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规范选聘工作,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单位上一年度异常报价情况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成交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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