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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5]8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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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告之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票证管理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含清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对所管辖经营业户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报告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
  (四) 全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或发票使用量较大。
  第四条 用票单位按照统一发票的基本联次和基本内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草拟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用票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计的印有企业名称的自拟格式发票式样。
  第六条 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式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三)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四)发票票面不得加印带有用票单位(商品或劳务)广告宣传色彩的字句或图案。
  第七条 各区局应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衔头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然后交由深圳市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刷厂)排版、出样并核定发票价格。
  需要审核的内容:用票单位应符合申请自印发票的条件;发票的使用范围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范围、方式要一致;发票面额(最高限额)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规模要一致;单次申请印制发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使用量。
  第八条 经用票单位校对并签名确认票样和印制价格后,印刷厂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将发票信息(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核定价格)通过CTAIS入库到主管区局发票库房,并通知用票单位持《发票票样及价格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发票工本费。
  主管区局发票供售部门核实最终确定的票样后,按核定的价格通过银税联网向用票单位收取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并打印《发票领购簿》,企业衔头发票的发售情况须每天对帐,《验旧供新表》应单独按月装订成册。
  印刷服务中心每天查询打印《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确认用票单位缴费后,按规定的时间印制发票, 每天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应按月装订成册。
  第九条 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刷厂通知用票单位领取发票,用票企业凭发票工本费银行缴税回单和《发票领购簿》到印刷厂领取发票。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印刷厂必须定期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企业印制发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局的发票供售部门和印刷厂应于每月5日前打印上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做好企业衔头发票情况统计工作。市局票证所根据每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按实际结算价格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印刷费划给印刷厂。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在使用发票时如发现有缺联、装订错误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票证管理所查验后应及时报印刷厂,由印刷厂检查原因,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用票单位申请印制使用的企业衔头发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半年用量,期满前一个月,用票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下一次的印制发票申请。
  第十四条  开具企业衔头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顺序、逐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电脑版衔头发票),需具备计算机记账能力,能通过计算机实现企业衔头发票的数据录入、导出和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每个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衔头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必须对企业衔头发票建立专人保管、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发票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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