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近期接部分单位反映,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中的部分文件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经市局研究,现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并收取工缴费的,应由加工企业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从事转厂销售业务,如果全额收取货款的,加工企业应向购货方开具“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如果只收取工缴费的,加工企业应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三、为区别正常出口业务与转厂销售业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凡转厂销售业务开具的“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 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或标注“转厂销售”字样。
  四、《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 苏国税发[2008] 2008/3/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 1998/10/3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 1996/12/1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使用统一式样金融业 粤地税发[2009] 2009/7/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 京地税票[2004] 2004/6/15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 青地税发[2013] 2013/7/2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黑地税函[2011] 2011/6/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 沪国税征[2008] 2008/1/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 京地税票[2007] 2007/7/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 20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