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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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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近期接部分单位反映,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中的部分文件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经市局研究,现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并收取工缴费的,应由加工企业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从事转厂销售业务,如果全额收取货款的,加工企业应向购货方开具“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如果只收取工缴费的,加工企业应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三、为区别正常出口业务与转厂销售业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凡转厂销售业务开具的“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 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或标注“转厂销售”字样。
  四、《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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