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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23]3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4-4
实施时间: 2023-4-4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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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促进我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扎实开展我省2023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及时增加财政部最新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指引、规范等培训内容。
  四、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今年起,新增两项继续教育形式:一是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二是作为评委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拓展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用人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二)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选择符合专业培训资质、具备专业网络课程、专业师资力量、成功培训业绩和网站服务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提升培训质量,有计划开展年度培训情况检查并通报;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应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教学计划,严格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效,报送年度培训总结。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支持、督促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三)统筹推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用的培训课程、教学方法应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工作需求和特点,积极采取网络培训、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形成全省以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四)培训时间。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应尽快补学。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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