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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23]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4-3
实施时间: 2023-4-3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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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会计人员情况,夯实财会监督基础,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数字化监管水平和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推动《会计法》贯彻落实,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水平,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继续教育、人才选拔培养、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的重要依据。2018年财政部全面启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持续规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不断规范。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信息采集政策,引导和支持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完成信息采集,确保全省会计人员“应采尽采”,实现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
  二、采集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均应参加我省信息采集。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军队单位人员不在我省采集范围。
  根据《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均为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三、采集原则
  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岗在职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含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市区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人员、部(省)属院校在校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四、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网上办理。采集流程为:个人网上注册→上传证明资料→财政部门审核。会计人员应通过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kjw.hlj.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注册或登录账号,按照操作指南填写或变更信息,上传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学生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即采集完成,个人信息将进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会计人员可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个人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履行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责任,监督和审核“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中本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信息;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发现问题一次性告知纠正;对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
  省直各单位要积极引导、规范会计人员认真完成信息采集,对出具会计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全面完成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将适时对信息库的数据信息进行规范性、完整性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确保采集时间。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一个月内完成采集;已采集信息的会计人员在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更新相关信息。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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