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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建办市函[2023]149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6-16
实施时间: 2023-6-1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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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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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西省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函 建办厅函[2022] 202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