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23]9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6-15
实施时间: 2023-6-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9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和财政部持续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150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检查组分别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检查组组长:王罡
  检查组成员:冯源、张怀斌、许淑平、仇婕、解宏明、刘华、沈来平、杨学军、周欣、刘权练、王珺、李昂、赵瑞妍、张庆、王伟、胡玲、刘青、初昊、王林林、高晶
  三、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业务报备、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抽查。同时关注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将持续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突出“严”的主基调,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评估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各相关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的,应按通知规定完成报备。检查组将随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依规进行处理。
  (二)提交检查资料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23年7月3日至7月7日将须提交材料报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6层。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附件3)。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资产评估机构202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附件5)。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张怀斌 55592358(财政监督处)
  李  昂 55592323(会计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刘  青88221086 电子邮箱:jianguanbu@bicpa.org.cn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胡  玲 88221025 电子邮箱:pgeb@bicpa.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
  4.资产评估机构202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doc    
2.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doc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xls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xls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监督检查公示[2023年度第4号] 天津市财政局会 2023/12/29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会计监督检查专业人员库的通知 2023/3/17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 大财监[2014]18 2014/3/18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 2023/6/12
陕西省财政厅会计监督检查公告[第4号] 陕财监[2015]6号 2015/4/2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财监[2018]335号 2018/4/1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财监[2021]50 2021/6/2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 京财监督[2019] 2019/6/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运动员保障中心会计监督检查发 黑财监[2022]49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