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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12
实施时间: 2023-6-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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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是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解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企业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个人提供身份证号?
  解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农机收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八、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九、纳税人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单位是否可以帮其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解答: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二、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员?
  解答: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解读
  十三、是否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解答:安徽省行政区城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且不足25人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暂缓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关于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发〔2018〕8号)
  十四、企业购进精装房,房屋的装修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企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
  十五、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十六、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否需要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十七、企业从境外取得发票性质的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十八、企业支付的交通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确定?
  解答:“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说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十、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解答: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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