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北证办发[2023]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6-16
实施时间: 2023-6-16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上市公司应提前确定披露时间,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3年6月28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本所将根据各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本所网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上市公司
  1.披露安排
  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将半年度报告摘要与半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相关文件。
  2.半年报编制
  本所已根据《半年报准则》制定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参见附件1和附件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的要求及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和摘要,并在预约时间披露。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编制和披露。
  3.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本所的相关要求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4.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在2023年8月17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未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保荐机构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上市公司,本所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5.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6.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半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原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的,本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7.敏感期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因特殊原因推迟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8.内幕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9.保密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二)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重点关注事项
  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及信息披露规范性,如财务信息是否真实,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用途变更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等;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如交易披露完整性、决策程序履行、定价公允情况等;关注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履行及披露情况;以及经营风险,如生产经营异常、重大未决诉讼等;关注关键主体的履职情况,如存在关键主体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是否说明具体的异议事项及异议理由等。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特殊报告事项
  保荐机构知悉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其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半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如存在披露要求、填报口径等问题,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可联系公司直联对接人员,或拨打“管家式服务”热线(010-63889549)进行咨询;如有编制工具使用问题,可咨询400技术热线(400-626-3333转2);如有公告报送方面技术问题,可咨询技术部门咨询热线(010-63889907),本所将及时予以解答。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2.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1.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2.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模板.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证上[2022]29 2022/1/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上证发[2020]50 2020/7/3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 北证公告[2021] 2021/11/1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证上[2017]29 2017/5/5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 深证上[2018]15 2018/4/1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 上证函[2021]32 2021/2/10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2022/5/27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9/3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深证上[2022]26 2022/1/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上证发[2020]14 20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