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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3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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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补办税务登记。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上述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互相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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