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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3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6
实施时间: 2023-6-6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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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办税人员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是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答: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4.企业如需办理跨省迁移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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