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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成财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2-21
实施时间: 2023-2-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7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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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市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促进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精神,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的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二、适用原则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进行存量非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税务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非住宅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适用时间以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按照《成都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规〔2022〕1号)执行,维持不变。
  政策咨询电话:028-87751210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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