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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关于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23-2-27
实施时间: 2023-2-27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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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和海关稽查引入中介管理规定,为加强天津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海关稽核查工作效率,我关拟向社会公开引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范围
  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专业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机构及其他对被委托事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报告、证书和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
  二、资质条件
  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海关认可。
  三、申请所需资料
  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应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资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惰况,明确表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申请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程序,愿意接受海关评审”;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说明
  (一)请有意向为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且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天津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二)本次申请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 郑超            联系电话:022-84201524
  联 系 人: 赵鑫            联系电话:022-84201316
  地址:天津河东区六纬路2号天津海关稽查处。
  (三)已进入海关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机构股权、股资、名称、法人等信息或资质发生变更的,请送相关材料至天津海关联系人处。
  特此通知。
  天津海关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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