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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23]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6-2
实施时间: 2023-6-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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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及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决定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联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结合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等情况确定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注协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质量、内部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除纠正错误审计意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以外,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舞弊迹象或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等情况。
  (二)风险控制方面。针对审计高风险领域,进驻被审计单位前,是否通过市场、媒体、分析师、监管部门网站、前任注册会计师等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被审计单位后,是否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
  (三)内部管理方面。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一体化管理、是否保持独立性;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告报备等情况。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同时,参照财政部采取“由所到企”的方式,延伸被审计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事务所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聚焦出具的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10月)。财政厅和省注协将按要求精准选取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名单分别在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按程序通知被查事务所。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查部分审计报告,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同时,结合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延伸检查部分被审计单位。
  五、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各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执业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全面认真自查,梳理工作底稿,整理档案资料,如实、完整、详细反映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切实纠正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
  (二)按时提交报告。各事务所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自查报告纸质版报送至财政厅(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1号楼12楼16号),并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邮箱scfinance2021@163.com。总所设在我省的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由总所统一报送。
  (三)积极配合检查。接受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秉公执法,保持独立性,确保检查客观公正。
  联系人:财政厅     郑婕妤 028-86711864
  省注协     段  雁 028-85317272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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