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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21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7
实施时间: 2000-5-17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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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为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其抵扣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收购发票是在特殊情况下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的一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可抵扣收购发票和不可抵扣收购发票两类,可抵扣收购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组成,只限于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没有抵扣联,供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资格审查
  (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二)企业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须提供资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详见附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
  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供票的具体意见,申请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申请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的, 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自行审批。
  三、供售管理
  收购发票严格实行限量发售和验旧供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税控票”制度。原则上每次领购数量每种面额不得超过1本。超过限量领购的,必须经分局、区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发票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收购发票的发售和验销工作,并单独设置收购发票领购台帐,逐户逐次如实登记发售领购情况,同时审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四、抵扣管理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可抵扣收购发票的抵扣管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方式
  这种方式用于工业企业。领购发票前,要求其对所经营的收购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收购货物分类明细帐。申报抵扣时,附报当期开具的收购发票及有关的运费凭证、验收凭证、入库凭证、出库凭证等资料。由核税部门审核其购进、销售、库存及开票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同时,审核其收购货物占产品总成本比例、产品出品率等因素是否合理、并审核其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后,才予以抵扣。
  (二)按照核定毛利率进行抵扣的方式
  这种方式用于商业企业。领购发票前,要求其对所经营的收购业务实行单独核算。申报抵扣时,税务机关根据从事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企业的上年平均进销差所确定的平均毛利率,依当期销售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企业当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执行。计算公式为:
  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x(1-上年平均毛利率)x扣除率
  平均毛利率由征收分局、区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年初确定,平均毛利率确定后一年不变。
  五、日常管理
  用票单位应严格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填开收购发票。并设置专帐登记收购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收购发票;严格按规定填开收购发票,特别是销货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全或未填写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税务机关除在企业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申报抵扣税款时严格审核外,核税部门应定期(一季度一次)检查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违章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
  附件: 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

修正:

本法规第四条被如下法规删除: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6]1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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