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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5-31
实施时间: 2023-5-3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5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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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的工作要求,我会将组织开展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出具100份以上财务审计报告(年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名单详见附表。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
  有关事务所根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业务报备数据清单,对本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其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报告中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要求
  有关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实施,未按期报送自查报告的,将被确定为2023年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对象。
  (三)自查与报送时间
  2023年5月31日至6月6日。
  (四)报送方式
  1.纸质自查报告(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分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分所公章)报我会监管部(可邮寄)。
  2.电子版本(扫描件)以邮件标题“事务所名称+2023年自查报告”发送至jianguan@szicpa.org。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锦涛 ,电话:82712551。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2D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名单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31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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