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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2
实施时间: 2023-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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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项      目

征收率(%)

备      注

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0.5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1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出租非住宅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1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2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1600元以内

0.4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0.8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1

 

转让其他住房

2

  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延续执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为延续执行上述核定征收政策,青岛市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对延续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定?
  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公告》对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是如何确定的?
  《公告》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分别按照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出租非住宅、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项目参照月租金收入额确定不同的核定征收率。个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五、《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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