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23]6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3-23
实施时间: 2023-3-2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0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网上审核工作。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批机关做好报备与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一)备案范围与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内容和审核。代理记账机构需报送: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调整注册账号类型。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年度备案后,审批机关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各市财政部门应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一)组织按时备案。组织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把关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业务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闫家旗
  联系电话:024-22827431,22708531
  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的通 2021/3/18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公告 2013/4/1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 津财会[2005]16 2005/9/1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信用 金市财会[2021] 2022/1/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 2023/3/17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 京财会[2023]47 2023/3/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 渝财规[2016]1号 2016/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 桂财会[2005]35 2005/6/21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 赣财办会[2019] 2019/1/25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201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