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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和银行函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23]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3-24
实施时间: 2023-3-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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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和《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和银行函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方式与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至5月31日。
  二、年度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含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等)。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送审数据前务必认真核对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填报的信息和数据与实际情况、工商登记的信息一致;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自查自纠报告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四)在年度报备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需向省财政厅提请变更备案的情形,但未及时在省财政厅备案的,务必在送审年度报备数据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有关变更备案。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应及时申请加入“事务所备案咨询QQ群”(群号:226232064、224060415)。报备期间,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如遇其他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录密码重置,需向省财政厅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的密码更改申请。
  四、银行函证工作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中会计师事务所操作手册。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
  (四)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包括第三方函证平台和银行自建函证平台)开展数字化函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档案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电子回函。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闫家旗   王  勇
  联系电话:024-22833173,228274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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