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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2019]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1-12
实施时间: 2019-11-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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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我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税发﹝2018﹞12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省局、市州局受理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拟罚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受理拟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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