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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办函[2021]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2-9
实施时间: 2021-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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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相关工作,是税务部门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现金的权益。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层层落实服务保障措施,将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全省税务系统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现金纳税缴费渠道畅通。
  二、切实落实纳税缴费现金收付服务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收取现金及找零服务等情况进行自查,要确保人工现金收付岗位设置到位,相关配套设施到位,现金收付办理渠道畅通。对不能使用智能设备纳税缴费的纳税人、缴费人或出现突发情况的,要合理满足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严禁搞“一刀切”式拒收现金。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各级税务机关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应将“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满足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内容列入协议约定条款,并加强对现金收付纳税缴费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现金收付纳税缴费风险防控。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加强对现金票证开具、结报缴销管理、作废授权等重点环节,以及现金税款收取、税收票证管理等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税费款缴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税费款解缴,不得将税费款缴入国库以外或国家规定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要认真做好税收票证与税费款缴库对账管理,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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