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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资法规[2021]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6-25
实施时间: 2021-6-25
法规类型: 天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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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精神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加快推动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市国资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企业以及其他监管企业,分类提出了授权放权事项,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
  各监管企业要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和市场化经营机制,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对所属企业开展授权放权,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各监管企业在授权放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将探索建立授权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调整或收回相关授权放权事项。
  各区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精神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授权放权清单,赋予所监管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市国资委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按照产权出资关系,对下属独(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有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产权审批及备案程序。
  (二)授权董事会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市管企业以外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置换等事项。
  (三)授权董事会按照天津市国有资本布局和发展规划,审批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三年滚动发展规划,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
  (四)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董事会在公司党组织领导下,聘任经理层成员。
  (六)董事会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建立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七)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分配,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政策范围内,探索实行工资总额备案机制,对经理层进行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市场薪酬水平核定经理层薪酬。
  (八)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企业年金管理规定,审核或备案所属各级子企业(市管企业除外)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九)推动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
  二、对落实董事会职权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债务风险“重点关注”类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须经市国资委核准)。
  (二)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层其他成员。
  (三)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依据业绩考核办法对经理层成员实施考核,决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四)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建立薪酬扣减、追索扣回等制度,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五)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决定职工工资分配事项,合理安排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探索市场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六)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决定中长期激励方案,明确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额度、业绩条件和异动处理等,统筹做好中长期激励工作。
  三、对其他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授权资信优良,债券发行频次高、规模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监管企业,可结合财务预算年初一次申报全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及注册计划,额度内发债市国资委不再审批,突破额度另行审核。
  (二)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监管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不超过 3 年的周期管理。
  (三)授权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且未出现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的监管企业,经市国资委商市人社局同意后,可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四)实行经理层成员聘任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监管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聘任制经理层成员和职业经理人进行考核。
  (五)支持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子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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