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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资[202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7-7
实施时间: 2020-7-7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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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资委、财政局,各市管企业,各市管金融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优先安排在企业内部餐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高于500元。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商务招待活动,划分宴请等级,细化具体标准。
  第八条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5人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宴请清单内容包括招待对象、陪餐人员、费用明细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当依照本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合理调配、规范用车,原则上使用本企业商务接待专用车辆,确有需要可以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保障,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标准可参照本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原则执行。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应符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开展商务招待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等相关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二条 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原则上须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发挥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务接待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属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进行外事招待,相关标准参照商务招待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除商务招待和外事招待之外的业务接待活动为其他公务接待。企业接待对象为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的,视同为其他公务接待。
  第三十条 企业其他公务接待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区所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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