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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22]5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1-12
实施时间: 2022-1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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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此页无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2年11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在岗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第四条 申报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金融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金融业务,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金融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自治区级金融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金融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九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名词解释

  一、本条件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1.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2.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
  3.专著。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4.译著。指将国外经济学专业著作翻译成汉语并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5.课题。是指申报人在经济等相应科研方面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课题)。
  6.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是指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本条件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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