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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2-16
实施时间: 2023-2-1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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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继续教育培训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织开2023年度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完成所承担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相应条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参与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需提供教学场地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面授课程不少于30门。提供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授课教师、学时等内容。
  (三)需提供学校年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提供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近三年内培训师资研究成果,如:出版著作、在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文章、荣获的奖项等资料。
  (五)提供历年承担会计继续教育组织任务的完成情况,如:继续教育开展人数规模、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等证明材料。
  (六)民办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需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二、机构教学管理要求
  (一)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保证教学质量。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备案截止日期为3月30日,其中:各地(州、市)财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年度备案文件及表格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审核报送。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级财政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材料、初审并报上一级审核,地(州、市)级财政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汇总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档案由各县(市)财政部门保存,以备查阅使用。
  (三)内容要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完整,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报送虚假材料,将纳入培训机构“黑名单”,不予备案。
  联 系 人:李永刚 金璐
  联系电话:0991-2828267   0991-2359413
  附件:
  1.会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情况明细表
  2.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3年2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情况明细表.xls    
附件2: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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