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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会[2023]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3-24
实施时间: 2023-3-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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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方式及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认真审核报备材料,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尤其是“自查自纠报告”、新增的“一体化管理自评”模块,要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的重要契机来抓实抓细,认真总结经验与不足,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
  (二)填写规范,手续完备。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此外,还应注意《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2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2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要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注册资本、名称、经营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经营场所等与工商登记信息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要抓紧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我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质量,按时上报。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届时,对报备不及时、不完整、拒绝报备或财政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并组织实地核查。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结合本次报备工作认真梳理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模块“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991-235941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新疆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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