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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3]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1
实施时间: 2023-2-2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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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商务局:
  《关于扶持中型餐饮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38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中型餐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中型餐饮企业经营减负,主要包括:
  (一)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亏损等困难情况,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四)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闽财规〔2022〕11号)规定,我省餐饮行业免征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注: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此外,中型餐饮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局还将持续优化便民办税举措,在提升工作质效上再下功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服务深入人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领导署名:宋  军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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