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3]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27
实施时间: 2023-3-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1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林荣代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关于打击假高新技术企业骗税行为的建议》(第1410号)由我局会同福州市科技局办理。近年来,福州市税务局与福州市科技局在部门信息共享、税源控管、大数据风险应对、企业日常管理等方面持续协同合作,共同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向好。现结合您的意见及两局工作实际,相关情况汇总说明如下: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精准打击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局、福建省税务局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市科技局提供资料,2021年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科技人员、高新产品收入等情况,通过大数据排查,书面核查103家企业,其中22家有疑义企业进入现场核查,通过16家(现场核查通过率73%);2022年书面核查226家企业,其中58家有疑义企业进入现场核查,通过7家(现场核查通过率12%)。
  市税务局及市科技局不属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是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能,协同合力精准监管
  (一)做好税收优惠管理,规范高企认定管征
  结合现行企业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市税务局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征,重点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供我市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等相关信息。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市税务局各级税务主管部门按流程提请福建省税务局转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作出相应的税收处理。
  (二)强化风险应对管理,加强违法线索排查
  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宗旨,对高新技术企业日常征管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风险较小的,由管征局联系企业开展核查;风险较大的,由风控部门开展专项评估;线索明确的、特别是恶意偷逃税款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高新技术企业”移送稽查重点检查,稽查部门在查办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涉嫌诈骗的,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办。
  (三)强化部门联动管理,开展“双随机抽查”
  “假高新技术企业”现象严重危害福州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两局在日常管理中分别依职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信息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同时,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违法风险点、抽查频率、区域资源配比等因素,拟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还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当事人纳入税收“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强化企业合规建设,配合做好认定工作
  您提出的“与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核查发现问题,严格审核把关程序,严查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建议,经两局协商,由市科技局负责书面答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榕科〔2023〕46号)。
  三、宣传多频共振,帮扶企业精准助力
  下一阶段,我市税务部门将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继续坚持打击、宣传、普法、培训等多频共振,大力推进“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协同福州市科技局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络机制,灵活采用培训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涉税法律红线和涉税法律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附件: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领导署名:庄志云
  联 系 人:杨 芳
  联系电话:87529546 1805913338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5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0 2017/7/1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 2022/6/2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2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 2023/9/1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8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7] 2017/6/2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2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7 2017/7/12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37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 2019/6/2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 皖税函[2021]16 2021/6/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 榕税函[2022]65 20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