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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5-24
实施时间: 2023-5-2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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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相关附件: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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