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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科高[202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7
实施时间: 2023-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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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福建省居民企业。
  2.2020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fuwu.most.gov.c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系统自主完成材料提交与申报,并将有关申报材料电子件报送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
  2.地方审核。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和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电子件一并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其中,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应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第一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第二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有关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均应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企业在完成网络系统提交后,将通过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连同专项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科技人员工资发放、个税申报和社保缴纳情况汇总表等电子件一并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报送至相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见附件4)。
  3.企业申报材料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
  (五)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范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与核算。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
  3.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4.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三年内不能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门户网站查询。
  5.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6.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变更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3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10日和11月10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高企认定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详见附件6。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相关数据一致。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文件可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下载。
  (二)为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供网络辅导视频,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报告要求、网络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可登录以下网址:http://220.160.53.12:8080/fjvideo/查看。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络系统使用和政策咨询解答及相关材料受理工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电子邮箱:cy905@fjfhq.com。
  (四)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91-87881523、0591-87881521;
  省财政厅税政处: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0591-87098273。
  附件:
  1.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2.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5.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
  6.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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