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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23]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9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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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各州(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持续加大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宣传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开展阶段性降费率统计核算工作,做到双方统计口径一致,共同确定核算结果,确保报送数据一致。各地在落实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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