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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3]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19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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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社部等3部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降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强化基金风险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要积极宣传降费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人社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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